吉林敖东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资料图】
关于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
管要求》等相关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的规定,作为吉林
敖东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十
一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核,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意见
公司 2023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
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实际使用情况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存在
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
的情形。公司编制的《吉林敖东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 2023 年半年
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客观地反映了
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实际情况,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意见
公司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吉林敖东洮南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自动化生产线
建设项目”进行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
使用效率,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满足公司日常经营业务增长对流动资金的需求,
降低财务成本,符合公司经营发展需要,没有与募集资金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
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该事项的审批履行了必要程
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为此,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对公司“吉林敖东洮南药
业股份有限公司自动化生产线建设项目”进行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
流动资金的事项。
资的独立意见
本次对吉林敖东延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延边药业”)增资是基
于“吉林敖东延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中药配方颗粒项目”实际推进的需要,募集
资金的使用方式、用途等符合公司主营业务发展方向,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
效率,提高公司盈利能力,符合公司利益及全体投资者的利益。同意公司使用募
集资金向延边药业增资的事项。
独立董事:李鹏、肖维维、梁毕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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